40. 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下列何者屬「有瑕疵而得補正之行政處分」?
(A)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B)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C)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D)行政處分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