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行政罰法規定對不法利得之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下列何項措施為之?
(A)行政命令
(B)行政處分
(C)行政指導
(D)行政契約
統計: A(129), B(1531), C(44), D(23), E(0) #3517630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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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前項不法利得之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 行政處分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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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係因不法利得之追繳,性質上為主管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規制措施,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符合行政處分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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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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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命令:係抽象、一般性之規範,不適用於具體個案之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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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指導:無法律強制力,不符追繳之強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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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契約:需雙方合意,與單方追繳性質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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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在考:
行政罰法上不法利得追繳的法律形式,以及行政命令、行政處分、行政指導與行政契約的區別。
❌ (A) 行政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行政命令通常是行政機關所訂定的一般、抽象規範,例如法規命令;不法利得追繳則是主管機關針對特定個案及特定相對人所作成的決定,不屬一般、抽象規範。
✅ (B) 行政處分
行政罰法第20條第3項:
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針對公法上具體事件,單方面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主管機關對特定受益人追繳不法利得,會直接使其負擔返還財產利益的義務,行政罰法明定應以行政處分為之。
❌ (C) 行政指導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行政指導是以輔導、勸告或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人民配合;不法利得追繳會直接課予返還義務,不能僅以不具強制力的行政指導為之。
❌ (D) 行政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契約須由行政機關與相對人意思表示合致,以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的法律關係;不法利得追繳不以受追繳人同意為必要,而是主管機關依法律單方作成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