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訴願法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B)行政執行因義務人對原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而停止
(C)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
(D)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其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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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3396), C(276), D(188), E(0) #3428570
統計: A(168), B(3396), C(276), D(188), E(0) #3428570
詳解 (共 6 筆)
#6385834
關於訴願法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訴願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訴願法第 95 條
| 《訴願法》第95條規定,訴願決定確定後,對各關係機關有拘束力,相關機關應依決定內容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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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95 條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具拘束力)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就其依第十條提起訴願之事件,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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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執行因義務人對原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而停止❌《訴願法》第93條
| 《訴願法》第93條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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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93 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I.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II.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 III.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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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訴願法》第96條
| 《訴願法》第96條規定,若原行政處分被撤銷且需重為處分時,原處分機關應依訴願決定的意旨重新作成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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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96 條 (重為處分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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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其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109條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109條,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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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 (經聽證作成處分應斟酌之事項) I.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II.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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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 (不服經聽證作成處分之救濟)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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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6214
(A) 訴願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根據《訴願法》第95條,訴願決定對於原處分機關、參與訴願程序之關係機關及利害關係人均有拘束力。
根據《訴願法》第95條,訴願決定對於原處分機關、參與訴願程序之關係機關及利害關係人均有拘束力。
(B) 行政執行因義務人對原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而停止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行政執行並不會因為提起訴願而自動停止。除非有法定事由,例如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否則行政執行程序會持續進行。
(C)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
根據《訴願法》第96條,訴願決定將原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後,原處分機關應遵照訴願決定意旨,另為處分。
(D) 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其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若行政處分經過聽證程序,其救濟程序得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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