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0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原眷戶承購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所興建之住宅,違反法令出租或頂讓所配住之眷舍予第三人,主管機關收回該眷舍,進而註銷眷舍居住
憑證。該註銷眷舍居住憑證之行為的法律性質為何?
(A)私法上意思表示
(B)負擔行政處分之課予
(C)觀念通知
(D)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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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41), C(11), D(135), E(0) #2850198
統計: A(134), B(41), C(11), D(135), E(0) #2850198
詳解 (共 3 筆)
#7639373
選項 判斷 理由
(A) 私法上意思表示 正確
註銷眷舍居住憑證,是基於眷舍配住的私法關係所為的行為。
(B) 負擔行政處分之課予 錯誤
本題不是命人民履行某項公法上的義務。
(C) 觀念通知 錯誤
註銷憑證不是單純告知既存事實或法律狀態。
(D) 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 錯誤
原眷戶資格及承購住宅權益不是由核發憑證的行政處分所創設,因此不是廢止授益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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