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被告本人於審判中卷宗閱覽權之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A)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卷宗及證物
(B)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C)經法院許可自行影印卷證或對卷證攝影
(D)法院限制檢閱卷證時,得提起抗告
統計: A(175), B(454), C(2047), D(868), E(0) #2796667
詳解 (共 10 筆)
41 被告本人於審判中卷宗閱覽權之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刑事訴訟法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C)。
(A)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卷宗及證物
(B)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C)經法院許可自行影印卷證或對卷證攝影(X)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C)。
(D)法院限制檢閱卷證時,得提起抗告
偵查階段:
1.羈押審查程序:原則被告不能閱卷 由辯護人閱卷 例外無委任律師時可以閱卷
2.聲請交付審判:告訴人不能閱卷 委任律師閱卷
審判階段:
1.被告可以用自己名義閱卷
2.告訴人不得閱卷 只能委任律師閱卷
3.自訴人不得閱卷 只能委由律師閱卷
4.其他: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罰金的被告代理人可以閱卷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的鑑定人可以閱卷
刑事訴訟法33-1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第33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3項:
「 II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III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
被告本人於審判中卷宗閱覽權之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A)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卷宗及證物
(B)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C)經法院許可自行影印卷證或對卷證攝影
(D)法院限制檢閱卷證時,得提起抗告
To 自律自強:您好,請問您討論串中有提到:
偵查階段:1.羈押審查程序:原則被告不能閱卷 由辯護人閱卷 例外無委任律師時可以閱卷
請問, 例外無委任律師時可以閱卷是從刑訴法哪個法條得知呢?
就我所知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是強制辯護唷。
有錯還請不吝指正、提點,謝謝。: )
(A) 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卷宗及證物:此為法律明定之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此項權利係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為保障被告防禦權而增訂。惟須注意,法院得視有無同條第2項但書情形(如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或是否屬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予以限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號裁定亦揭示,被告卷證獲知權之行使,法院應個案審酌其範圍有無法定限制情形而為准駁。
(B) 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此亦為法律明定之權利,且係被告於審判中獲取卷證資訊之主要管道。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有卷證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此項規定於民國108年6月修正後,已將適用範圍擴及全體被告(不論有無辯護人),且得請求之範圍亦自「筆錄影本」擴大為「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C) 經法院許可自行影印卷證或對卷證攝影:此為法律所未賦予被告之權限,故不包含於被告閱卷權之範圍內。被告於審判中取得卷證資訊之方式,僅有前述第33條第2項之「請求付與卷證影本」,以及同條第3項之「經許可檢閱卷宗」,卷宗閱覽之目的已可透過獲得影本之方式達成。至於第33條第1項所定之「抄錄、重製或攝影」,其權利主體為辯護人,非被告本人。此立法區分係考量被告不受律師倫理規範之約束,若逕許被告自行影印或攝影,恐生卷證遭竄改、毀損之風險。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亦明確指出,如被告未先請求付與影本,即逕行請求檢閱卷證,或依其取得之影本已可完整獲知卷證資訊,而無直接檢閱卷證之實益者,均難認屬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因此,選項(C)雖有「經法院許可」之前提,然自行影印或攝影係專屬辯護人之權限,被告仍不得為之。
(D) 法院限制檢閱卷證時,得提起抗告:此為法律明定之救濟途徑。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4項規定,對於同條第2項及第3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亦即,無論法院係限制被告請求付與卷證影本(第2項但書),或限制被告檢閱卷宗(第3項但書),被告均得對該限制之決定提起抗告,以保障其防禦權之行使,避免法院恣意限制閱卷權。實務上,法院對閱卷權之限制,亦應於裁定中明確記載限制之範圍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