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多久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 機構、 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A)3 個月
(B)6 個月
(C)1 年
(D)2 年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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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7), C(31), D(41), E(255) #3474602

詳解 (共 2 筆)

#6518223
當然,以下是《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關...
(共 5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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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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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修法所以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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