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死亡後,遺留房屋一棟,由乙、丙二人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分割前,該屋為乙、丙分別共有
(B)若甲死亡前於該屋設定有抵押權,乙、丙將該屋讓與第三人,其抵押權將受影響
(C)若該屋被無權占有,乙、丙須共同向無權占有人起訴請求返還
(D)移轉登記前,乙、丙即取得該屋所有權,惟應經登記,始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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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21), C(66), D(630), E(0) #2108153

詳解 (共 4 筆)

#4075379
民1151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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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6810
(A)公同共有 (民1151)(B)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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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5429

補充一下選項(C)是民§828II準用§821

民§828→指公同共有

民§821→指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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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202

(A) 未分割前,該屋為乙、丙分別共有
第 1151 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B) 若甲死亡前於該屋設定有抵押權,乙、丙將該屋讓與第三人,其抵押權將受影響
第 867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C) 若該屋被無權占有,乙、丙須共同向無權占有人起訴請求返還
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第 828 條
1-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2-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3-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D) 移轉登記前,乙、丙即取得該屋所有權,惟應經登記,始得處分之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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