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何種事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B)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私法契約
(C)公立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D)行政機關處理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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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9), C(23), D(194), E(0) #2332801

詳解 (共 3 筆)

#4095559
行政程序法第3條I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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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8630

行政程序法第168~ 173條 => 關於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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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9041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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