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效力如何?
(A)失其效力
(B)以已執行論
(C)赦免
(D)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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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4), B(11980), C(250), D(347), E(0) #1266222
統計: A(1274), B(11980), C(250), D(347), E(0) #1266222
詳解 (共 6 筆)
#2729338
刑法第 44 條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
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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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995
刑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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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861
緩刑期滿未被撤銷:其刑失其效力
假釋未被撤銷:已執行論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易以訓誡: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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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812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44 條之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 ? (b) 以已執行論:為正確選項。易刑處分(以罰金、社會勞動、勞役或訓誡替代原判決刑度)只要全部履行完畢,在法律效果上就視同原本宣告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已經執行完畢。
- ? (a) 失其效力:錯誤。宣告刑並未消滅或失去法律拘束力。
- ? (c) 赦免:錯誤。赦免屬於總統的特權(如大赦、特赦),與易刑處分執行完畢的法律定位不同。
- ? (d) 繼續執行:錯誤。既然已經執行完畢,國家即不可以再要求被告執行原宣告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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