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送達後執行
(B)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強制執行
(C)社會秩序維護法各種處罰種類之執行,均應以執行通知單為之
(D)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 24 小時為 1 日
統計: A(444), B(67), C(175), D(2458), E(0) #3342392
詳解 (共 9 筆)
(C)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種處罰類型之執行,無須使用執行通知單?
(A) 拘留
(B) 勒令歇業
(C) 申誡
(D) 停止營業
A:錯誤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1條,處罰應於「裁處確定後」執行。並非送達後就立即執行,因為受處分人在送達後仍有救濟的權利。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0條,罰鍰逾期未完納者,警察機關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而非由警察機關自行強制執行。
並非所有處罰都使用「執行通知單」。
• 罰鍰、沒入、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才使用「執行通知單」。
• 申誡: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8 條,若被處罰人在場,直接以「言詞」告誡即可;若不在場,則「送達處分書或裁定書」即視為執行,不另發執行通知單。

D:正確
(A)《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2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但本法規定「受拘留、勒令歇業、停業處分」者,於「裁處送達後」執行。
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由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製作合併執行書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交付被處罰人,並執行之。
執行中或執行後發覺有應合併執行之處罰而未合併者,應更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並就未執行部分執行之。更定之合併執行書,發覺在執行中者當場交付,在執行後者送達之。
前二項定其應執行之處罰者,被處罰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辦理之。
第一項、第二項執行情形應通知有關警察機關。
正確答案為:(D)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 24 小時為 1 日
解析:
題目問的是「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說明如下:
選項 (D) 正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3 條規定:「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故選項 (D) 正確。
選項 (A) 錯誤:依據同法第 21 條規定,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而非送達後即執行)。
選項 (B) 錯誤:依據同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而非由警察機關直接強制執行。
選項 (C) 錯誤:社會秩序維護法各種處罰種類之執行方式各有不同(例如罰鍰、拘留、沒入等),並非均應以執行通知單為之。
(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送達後執行 ?裁處確定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