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經營漫畫書店,深夜容留 4 名未滿 18 歲之人消費,而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者,甲之行為係:
(A)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B)觸犯刑法
(C)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D)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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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4), C(1534), D(116), E(0) #2268684

詳解 (共 2 筆)

#5762789
社維法第77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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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7 條規範公共遊樂場所縱容兒少深夜聚集而不通報,首次罰 1.5 萬元,再犯可勒令歇業。

Q · 網咖深夜有未成年人聚集,老闆沒通報會怎樣?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7 條,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而未即時報警,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重點不在「有沒有發現」,而在「該發現卻沒通報」,通報那通電話本身就是免責關鍵。

白話解讀

很多業者以為自己是「開店做生意」,但社維法第77條把你變成了警察的延伸觸角。你的網咖、KTV、撞球場、保齡球館,只要深夜有兒童或少年聚集,你不主動通報警方,就直接吃罰鍰。重點不是「你有沒有發現」,而是「你應不應該發現卻沒處理」。法律用「縱容」這個詞,殺傷力比你想的重得多:它不要求你親眼看到、不要求他們在你店裡犯什麼事,只要他們在深夜聚集、你沒通報,就構成。第一次罰一萬五,看起來不痛不癢。但條文後段才是真正的核子彈:「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這不是罰錢,是你的店直接關門。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7 條為公共遊樂場所的兒少保護通報義務規範:負責人或管理人若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場所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構成違序行為,處罰自罰鍰至勒令歇業,將兒少保護義務私化至商業主體。

重點摘要出處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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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11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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