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警察依法所為「罰鍰」、「怠金」 ,其法律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怠金為強制義務履行之手段,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B)罰鍰為對過去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之處罰,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C)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對於違規停車每逾 2 小時得連續舉發、處罰,屬於 執行罰,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D)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對於違規超速,而其時間相隔 6 分鐘以上或行駛經 過一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處罰,屬於執行罰,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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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3101), C(1830), D(306), E(0) #3017370
統計: A(242), B(3101), C(1830), D(306), E(0) #3017370
詳解 (共 8 筆)
#7421815
A 怠金目的是為了督促義務人未來履行義務而施加的心理與經濟壓力,因為它不是對過去違規行為的處罰,只要義務人一天不履行,行政機關就可以依法連續處置(連續處以怠金),直到他履行完畢為止,所以怠金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
B 罰鍰是行政秩序罰,針對義務人「過去」已經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給予制裁。既然是對過去行為的制裁,基於行政罰法24條的規定,同一行為只能處罰一次,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C 違規停車連續舉發是「秩序罰」的連續處罰,非執行罰(釋字第 604 號)
D 違規超速連續舉也是「秩序罰」,非執行罰(道交條例85-1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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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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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怠金屬於行政執行上的間接強制手段(執行罰),目的是「督促義務人履行未來或現在的義務」,而非對過去違法行為的制裁。因此,怠金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只要義務人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可以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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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罰鍰屬於行政罰(秩序罰),係針對「過去已經發生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進行處罰。既然是制裁過去的行為,基於法治國原則,必須適用「一行為不二罰(一事不再理)原則」,同一個违規行為原則上不得重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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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4 號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對於違規停車「每逾 2 小時得連續舉發」之處罰,其本質仍屬於「行政秩序罰(罰鍰)」,而非執行罰(怠金)。其連續處罰的法理,是立法者透過法律將持續的違規狀態「擬制切割為數個獨立行為」分別處罰,因此在法律設計上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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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同上理,對於超速每隔 6 分鐘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得連續舉發之規定,其性質一樣屬於「行政秩序罰」而非執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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