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民法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B)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C)債務人對給付一部不能之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
(D)因不完全給付而生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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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94), C(416), D(120), E(0) #32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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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7522
民法 第 226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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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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