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包裹郵件或保價郵件一部遺失,經收件人無異議接受者,不得請求補償
(B)保價郵件內裝禁寄物品,全部遺失,不得請求補償
(C)保價郵件因戰事致損失,應予補償
(D)報值郵件因颱風致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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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252), C(5492), D(522), E(0) #3021315
統計: A(350), B(252), C(5492), D(522), E(0) #3021315
詳解 (共 7 筆)
#5869096
郵政法 第 31 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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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3801
保價郵件
(通常為物品,上限10萬元)
全部或一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可賠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損失,可賠
因為「戰事」有損失,不賠
報值郵件
(紙幣上限1萬,有價證券上限5萬)
全部或一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可賠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損失,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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