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有關票據行為發生效力之形式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發票人塗銷平行線並簽名,即可撤銷平行線
(B)保證人於被保證人姓名旁簽名,即可發生保證效力
(C)付款人僅在匯票正面簽名,即可發生承兌效力
(D)發票人僅在本票正面簽名,即可發生見票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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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 C(19), D(13), E(0) #3873360
統計: A(18), B(1), C(19), D(13), E(0) #3873360
詳解 (共 1 筆)
#7361643
A) 發票人塗銷平行線並簽名,即可撤銷平行線 ❌
平行線(劃線支票)一旦劃線,原則上不能隨便撤銷。
就算發票人塗銷並簽名,也不當然發生撤銷效力。
(B) 保證人於被保證人姓名旁簽名,即可發生保證效力 ❌
票據保證需要明確表示保證意思(如寫「保證」)。
? 只是簽在旁邊,不一定能認定是保證,形式不夠明確。
(C) 付款人僅在匯票正面簽名,即可發生承兌效力 ✅(正確)
這是重點!
匯票的承兌,只要付款人在匯票正面簽名,法律上就視為承兌。
? 不一定要寫「承兌」字樣。
(D) 發票人僅在本票正面簽名,即可發生見票之效力 ❌
本票是否為「見票即付」,要看是否有載明條件。
? 單純簽名只是成立本票,不會直接變成見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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