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陳先生向 A 銀行申貸十年期週轉金貸款,已於民國 107 年 3 月 20 日到期,因所提供抵押物被他債權人 查封而無法換約,倘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協議分期償還,符合免列報逾期放款之最長期限為何?
(A)五年
(B)七年
(C)十四年
(D)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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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9), B(262), C(48), D(548), E(0) #178750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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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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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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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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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7 條關於「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免列報逾期放款的期限規定。
法規依據原本貸款是「短期」還是「中長期」,給予不同的展延上限:
  1. 原係短期放款者: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2. 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最長不超逾30年)。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二倍未滿五年者,最長可延長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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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陷阱分析
陳先生申貸的雖然是「十年期」貸款(屬於長期放款),但是題目明確提到「已於民國 107 年 3 月 20 日到期」。
  • 關鍵點:既然貸款「已經到期」,就代表這筆貸款目前在法律與合約上「已無殘餘年限」。

  • 適用條款:中長期放款若已無殘餘年限,辦理協議分期償還符合免列報逾期放款之最長期限得延長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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