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有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依據各地方政府債務未償餘額之多寡分配之
(B)屬於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計畫補助款
(C)稅款來源為地方稅
(D)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統計: A(85), B(325), C(119), D(457), E(0) #3961428
詳解 (共 7 筆)
(A) 應依據各地方政府債務未償餘額之多寡分配之→錯誤,依據一百十五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及撥付作業注意事項第二章+財政收支劃分法§16-1可得知,係依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以及一定的計算公式分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B) 屬於不屬於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計畫補助款→屬於地方政府自有財源的一部分
(C) 稅款來源為地方稅 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孳息收入、其他收入(一百十五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及撥付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
(D) 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參照財政收支劃分法§16-1: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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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D)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這題考的是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性質,最容易與「中央對地方補助款」混淆。
一、為什麼 D 正確?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本質是:
中央與地方政府間財政收入的重新分配機制。
當地方政府依規定獲得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時,對地方政府而言,這筆收入屬於:
稅課收入
因此地方政府收到分配款後,應列入:
當年度稅課收入
所以:
✅ (D)正確
二、其他選項為什麼錯?
(A)依地方政府債務多寡分配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不是單純看:
「哪個地方欠債比較多,就分比較多。」
其分配是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等相關規定,按照一定的:
-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
-
財政能力
-
基準財政需要
-
人口等相關因素
進行分配。
因此「依債務未償餘額多寡」不是其主要分配原則。
(B)中央對地方的計畫補助款 ❌
這是本題最重要的區別。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 計畫型補助款
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資金可以概念上區分:
統籌分配稅款
vs.
補助款
補助款通常是中央基於特定政策或計畫,補助地方辦理特定事項。
但統籌分配稅款是:
財政收入的分配制度
不是中央「補助」地方。
所以 B 錯。
(C)稅款來源為地方稅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既然名稱中有:
中央統籌
其財源主要來自中央統籌分配的稅收,並不是單純由地方稅構成。
所以 C 錯。
三、這題最重要的比較
| 項目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 中央補助款 |
|---|---|---|
| 性質 | 稅收分配 | 政府間移轉/補助 |
| 主要目的 | 調整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分配 | 協助地方辦理特定事項或政策 |
| 地方收到後 | 列稅課收入 | 依補助性質列相關收入 |
| 是否等於補助款 | ❌ | — |
? 考試秒殺
看到: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要立刻想到:
「這是稅,不是補助。」
因此地方政府收到後:
列入稅課收入。
⭐ 答案:(D)
? 一句話口訣
「統籌分配=分稅;中央補助=給錢辦事。」
所以本題 D 最正確。

(D) 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財政收支劃分法§16-1: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這段法條字面上看起來很繞口,但它的核心意思非常簡單,就是政府在規定「中央分給地方政府的『統籌分配稅款』,在地方政府的帳簿裡,必須記在『稅課收入』這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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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地方政府(例如花蓮縣、新北市)分到了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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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錢指的是「統籌分配稅款」,也就是中央政府把全國收到的營業稅、所得稅等,拿出一部分來發給各縣市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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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地方政府收到這筆錢後,要在當年的帳本裡,把它歸類記在「自己收到的稅收(稅課收入)」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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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的直覺(❌ 錯誤想法): 這筆錢是「中央政府給地方的」,地方政府在記帳時,應該算作中央給的「補助款(補助收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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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規定(? 財劃法的規定): 不行!不能當作補助款。 它是地方政府應得的「稅」,所以規定必須列在「稅課收入」(也就是算作地方自己的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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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定: 你收到這筆錢時,記帳本上必須寫「這是我自己打工賺來的薪水(稅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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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寫成: 「這是爸媽給我的救濟金或獎勵金(補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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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給地方 ➡️ 記帳科目一定是 【稅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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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選項寫列為「補助收入」或「一般補助款」 ➡️ 直接打叉,那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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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翻譯(題目到底在問什麼?)
白話翻譯: 中央幫地方政府代收的「統籌分配稅款」,性質到底是什麼?錢從哪裡來、地方拿到錢之後要怎麼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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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與法條白話剖析
這題考的是《財政收支劃分法》中關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性質與分類:
什麼是統籌分配稅款?
中央先把某些全國性的稅收(如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抓一部份集中起來,再依照一套客觀公式分給各地方政府。目的是為了「調劑地方財政盈虛」(把資源平均分給窮縣市與富縣市)。
四大選項白話解析:
(A) 錯誤: 分配公式主要看地方的財政需要、財力負擔、人口、土地面積或財政努力程度,絕對不是「誰欠錢多(債務多)就給誰多」,否則會鼓勵地方政府故意亂借錢。
(B) 錯誤: 統籌分配稅款屬於「普通補助性質」(一般性財源),地方拿到後可以自由支配;而「計畫補助款」必須專款專用、指定特定工程或計畫,兩者完全不同。
(C) 錯誤: 統籌分配稅款主要來源是國稅(如: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的全國總收入提撥一定比例)。雖然地方稅中的「遺產及贈與稅」、「地價稅」等也有部分提撥機制,但其核心稅源與制度本質是以國稅為主體。
(D) 正確: 地方政府拿到這筆分到的錢時,因為它是法律規定地方應得的稅收份額,在財政與會計帳目上,必須列為當年度地方政府的「稅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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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化例子/白話舉例
統籌分配稅款(一般性):
就像爸媽把全家賺的零用金集中起來,按照每個小孩的身高、開銷定期發給每個人 5,000 元零用錢。你可以拿去買書、吃飯或存起來,這是你的個人收入(稅課收入),爸媽不會管你細部怎麼花。
計畫補助款(特定性):
就像你想買一台指定規格的筆電,跟爸媽申請「購買筆電專用補助 20,000 元」,這筆錢只能拿來買筆電,還要把發票拿回家報帳,不能拿去買鹹酥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