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的住處遭竊,對於轄區員警遲遲未能破案深感不滿,某日故意持石塊砸毀停放在派出所前之警用機車。甲的行為應如何評價?
(A)不成立犯罪
(B)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署罪
(C)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D)刑法第 138 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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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10), C(207), D(3175), E(0) #2780324
統計: A(48), B(210), C(207), D(3175), E(0) #2780324
詳解 (共 4 筆)
#5798751
我感覺我有點搞混了…… @@"
有人能夠解答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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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該等文書、圖畫、物品,並非泛指一般物品,係以可為證據之物品為限,
如抓破警察制服、打破派出所門上玻璃、茶杯或鏡子,僅能成立刑法第354 條之普通毀損罪(參見最高法院71 年臺上字第774號刑事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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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8388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警用機車為警察執行職務所用,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甲故意砸毀該車輛,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其他選項中,第140條侮辱公署罪係針對公然侮辱公署,與損壞物品不同;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罪則須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本件並無此情形。故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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