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警察甲於執行勤務時,臨檢到通緝犯乙,乙隨即從車輛後座拿一疊千元現鈔予甲,要求甲網開一面不 要執行逮捕。甲正好家裡遭逢變故,便默默收下現金,未予逮捕即讓乙離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的行為觸犯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第 2 項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B)乙的行為觸犯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C)乙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1、2 項及第 29 條之教唆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D)甲的行為觸犯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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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206), C(265), D(353), E(0) #3865146
統計: A(99), B(206), C(265), D(353), E(0) #3865146
詳解 (共 5 筆)
#7349190
刑法§122: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1.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2.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A:正確。
B:正確。
C:乙的犯行是行賄,應以行賄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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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3: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1.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D:此處的犯罪客體為已經被逮捕或已經關進收容處所(包含管收所)等被公權力限制人身自由之人。逃亡中的通緝犯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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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316
- ❌ (a) 正確:甲身為警察,依法有逮捕通緝犯的法定職務。其收受現金而消極不執行逮捕,屬於違背職務的行為,確實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罪」。
- ❌ (b) 正確:乙為求不被逮捕,拿現金給予公務員甲,其行為屬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觸犯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
- ❌ (c) 正確:賄賂罪在刑法上屬於必要共犯中的「對向犯」。行賄與收賄雙方各有獨立的處罰條文(各就其行為負責),因此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共同正犯或教唆犯(第 29 條)的規定,乙不會另外成立收賄罪的教唆犯。
- ⭕ (d) 錯誤: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其處罰主體限於「有管收、拘禁或羈押人犯職務之公務員」(例如看守所戒護人員或已將人犯逮捕拘禁的警察)。本案中,通緝犯乙尚未被甲合法逮捕或拘禁,甲僅是在臨檢時「未予逮捕」即放任其離開,因此不該當縱放人犯罪,而是屬於違背職務收賄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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