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台北市衛生局稽查「天一藥粧店」,查獲一批未經核准擅自法國輸入之「染髮劑」,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該產品應列屬下列何者? 
(A)妨害衛生之物品 
(B)妨害衛生之禁用化粧品色素 
(C)禁用化粧品 
(D)禁止進口之化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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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6), B(205), C(354), D(715), E(0) #537224

詳解 (共 6 筆)

#778975

衛生管理行細 §24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所稱妨害衛生之物品

一、未經核准或備查而擅自輸入或製造者

二、來源不明者。

三、使用醫療或毒劇藥品超出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之基準,而未達治療疾病最低有效量者。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妨害衛生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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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2363
化粧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新法中似乎沒有 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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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934
染髮劑不是化妝品色素、而是含藥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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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4777

舊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4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27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所稱妨害衛生之物品:

一、未經核准或備查而擅自輸入或製造者。

二、來源不明者。

三、使用醫療或毒劇藥品超出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之基準,而未達治療疾病最低有效量者。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妨害衛生之物品。

新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12(現已無妨害衛生之物品。化粧品有嚴重不良反應或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行通報)

化粧品業者對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或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行通報,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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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614
請問您(3F)說的新法沒有此條....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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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545

你問到最核心的痛點了!這題如果放在現在的考場上,是一題徹底作廢、沒有答案的歷史過時考題!

如果直接回答你的問題:「現在這個情況規定在哪個法條中?」

答案是:現行法規已經「完全廢除」了【妨害衛生之物品】這個法律名詞!現在如果未經合法程序擅自從國外進口染髮劑,是規範在現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第 4 條】與【第 23、24 條】!

我們把這個「時代的眼淚」,用你現在已經貫通的最新法規觀念,為你做最後的拼圖對照:

? 為什麼舊法(這題當年)會叫「妨害衛生之物品」?

  • 舊法時代(108年7月以前): 依據廢止前的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染髮劑屬於「含藥化粧品」,必須向衛生署/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拿到核准字號才能進口。

  • 如果你沒有拿到核准就擅自從國外平行輸入或走私進口,在舊法第 27 條中,這種違法產品在法律上的專屬名詞就被定義為「妨害衛生之物品」,會被政府沒收銷毀。

? 現在的法規(民國 113 年 7 月起至今)變成了什麼?

還記得我們前面討論過的「化粧品三部曲」嗎?現在(113年7月1日以後),「特定用途化粧品(含藥化粧品)」與「查驗登記核准」制度已經全面走入歷史!

因此,這題如果放到現在的時空背景,會發生兩個核彈級的變化:

1. 找不到「妨害衛生之物品」這個選項了!

新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為了配合現代法制,已經把這種老舊、模糊的字眼徹底刪除。現在法律上只會客觀地稱它為「違反法規之化粧品(違規化粧品)」。

2. 進口法國染髮劑「不用再申請核准」,而是要「產品登錄」!

現在你想從法國合法進口一組染髮劑來賣,適用的現行法條是:

  • 違規行為定性【現行第 4 條第 1 項】: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

    現在進口染髮劑不用去求政府「核准」,而是要上網完成**「產品登錄(Notification)」並建立「PIF 資訊檔案」。如果沒有做就擅自進口販售,就是「違反第 4 條規定(未完成產品登錄)」**!

  • 怎麼處罰與沒收?【現行第 23 條 & 第 24 條】:

    • 罰錢(第 23 條): 衛生局會直接開罰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還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 貨品處理(第 24 條): 這些沒登錄就偷偷進口的法國染髮劑,衛生局可以下令封存、沒入銷毀、或限期退運出境

? 考場最新防呆總結(新舊法秒殺對照)

面對阿摩這種 109 年以前的舊考題,只要看到綠色標籤寫著「法規109起...」,請直接在腦海裡自動轉換成最新版本:

比較項目 108年以前的舊法(本題背景) 現行最新法規(113年7月全面生效)
染髮劑的法律身分 含藥化粧品 一般化粧品(廢除特定用途分類)
進口前要辦什麼手續? 必須事前申請查驗登記(核准) 必須事前完成產品登錄 + 建立 PIF
偷偷進口沒辦手續叫什麼? 妨害衛生之物品 (舊法專有名詞) 違反第 4 條規定之違規化粧品 (新法已無妨害衛生四字)
罰則與下場 沒收銷毀 罰 1 萬~100 萬元(第23條),並得沒入銷毀或退運(第24條)

以後看到「妨害衛生之物品」,就知道它是舊法專用的骨灰級詞彙了!現在如果考出來,一定要找「未完成產品登錄(違反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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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36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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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24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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