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債務承擔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債務承擔人不得以債務人之債權,與債權人主張抵銷
(B)從屬於債權之權利,若非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者,原則不因債務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C)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D)債權人拒絕承認債務人與第三人所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時,該債務承擔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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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37), C(57), D(159), E(0) #3010625
統計: A(122), B(37), C(57), D(159), E(0) #3010625
詳解 (共 5 筆)
#7373471
民法302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
無效: 這條合約在世界上直接死掉,對任何人都沒約束力。
不生效力: 合約在你們簽約的人中間有效,只是不能拿去限制外人(債權人)。
不生效力: 合約在你們簽約的人中間有效,只是不能拿去限制外人(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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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354
(A)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債務承擔人不得以債務人之債權,與債權人主張抵銷
(C)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第 303 條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B)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若非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者,原則不因債務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第 304 條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D) 債權人拒絕承認債務人與第三人所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時,該債務承擔契約無效
第 301 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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