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政府採購案時,以洩漏底標方式讓乙得標承作,乙因而獲利。依實務見解,會成立何罪?
(A)甲成立圖利罪,乙並非犯罪
(B)甲乙成立圖利罪的共同正犯
(C)甲成立收賄罪,乙成立行賄罪
(D)僅有甲成立圖利罪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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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206), C(153), D(23), E(0) #3460408

詳解 (共 7 筆)

#6501468
貪汙治罪條例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前條人員(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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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674
共同圖利自己或他人之犯意聯絡及.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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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5692
題目分析 本題主要考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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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7169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政府採購案時,以洩漏底標方式讓乙得標承作,乙因而獲利。依實務見解,會成立何罪?
(A) 甲成立圖利罪,乙並非犯罪❌
乙雖無公務員身分,但與甲有共同圖利犯意,應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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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乙成立圖利罪的共同正犯✔️
  1. 依據《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員(乙)與公務員(甲)共同實施職務上的犯罪時,只要具有共同犯罪的意圖與行為分擔,非公務員仍可成立共同正犯

  2. 甲乙是合意,由甲實施職務行為(洩漏底標),使乙獲利。甲乙有共同實施圖利犯行的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甲洩底標,乙參與投標並獲利),因此乙可以成立圖利罪的共同正犯

刑法第 31 條

1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2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 1507 號刑事判決要旨

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因公務員不待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單獨一人亦得完成犯罪,故非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自不得引用「對向犯」理論而排除共同正犯之成立;

公務員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人,如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共同對該公務員主管事務,圖無公務員身分者不法利益,並使其獲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3  條刑法第 28 條、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自得成立圖利罪共同正犯
(C) 甲成立收賄罪,乙成立行賄罪❌
本案是公務員主動洩漏底標圖利,並非乙給甲賄賂(對價關係)換取洩密。如果乙有給甲賄款,則可能同時成立收賄/行賄罪與圖利罪,但依題幹描述,重點在於「洩漏底標讓乙得標承作,乙因而獲利」,應優先考慮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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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僅有甲成立圖利罪的幫助犯❌
乙是發起者、參與謀議者,是共同實行行為者(圖利行為的一部分),並非僅是幫助犯。且依實務見解,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身分犯,原則上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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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4400
1.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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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1110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政府採購案時,
以洩漏底標方式讓乙得標承作,乙因而獲利。
(B) 甲乙成立圖利罪的共同正犯>圖利罪,因合意實施,為圖利罪的共同正犯
(C) 甲成立收賄罪,乙成立行賄罪>非金錢(財務)收受,不構成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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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953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共同對於甲主管之事務,圖乙之不法利益並因而使乙獲得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 關鍵區別:圖利罪 vs. 賄賂罪

為什麼乙會成立圖利罪的共同正犯,而不是行賄罪?這是因為兩者在法律定性上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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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圖利罪 賄賂罪
法律定性 非對向犯 對向犯
犯罪結構 公務員單獨即可完成,不須他人對向行為 須有「行賄」與「收賄」兩方對向行為始成立
本案適用 ✅ 甲乙可成立共同正犯 ❌ 若無交付金錢對價,不成立行賄/收賄
法條依據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1條

? 為什麼乙不是行賄罪?

行賄罪(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的要件是「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在本題情境中,甲乙是「合意」由甲洩漏底標讓乙得標,目的是讓乙獲利,但題目並未提及乙有交付金錢或利益作為對價。因此,不構成行賄/收賄罪,而是構成圖利罪的共同正犯。

? 各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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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內容 正確/錯誤 說明
(A) 甲成立圖利罪,乙並非犯罪 ❌ 錯誤 依實務見解,乙應成立共同正犯。
(B) 甲乙成立圖利罪的共同正犯 ✅ 正確 最高法院決議採肯定說。
(C) 甲成立收賄罪,乙成立行賄罪 ❌ 錯誤 題目未提及有交付賄賂之對價關係,不構成賄賂罪。
(D) 僅有甲成立圖利罪的幫助犯 ❌ 錯誤 乙與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共同正犯,非僅幫助犯。

? 簡單總結

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合意」圖利非公務員時,由於圖利罪不是對向犯(不需要相對人配合才能犯罪),兩人可以成立共同正犯。如果涉及金錢對價,才可能另外成立行賄/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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