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條規定是為了鼓勵公務員於犯貪污罪之後能勇於自新而設
(B)偵查中自白,但拖延至審判中才再行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實務見解,不符合減刑之要件
(C)所謂「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只限於自己實際分受到的財物,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分受的犯罪所得在內
(D)若已符合法定自白之要件,法院即須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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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00), C(62), D(42), E(0) #4002586
統計: A(17), B(100), C(62), D(42), E(0) #4002586
詳解 (共 5 筆)
#7476596
(A) 正確:本條規定係為鼓勵犯貪污罪者於犯罪後能悔過自新,並透過繳交所得儘速彌補國家法益損害。
(B) 錯誤: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 99 年台上字第 1813 號判決、108 年台上字第 2626 號判決等)認為,只要被告在「偵查中自白」,縱使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時間延至「審判中(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認符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亦有本條減刑規定之適用。故選項稱「不符合減刑要件」係屬錯誤。
(C) 正確: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本條所稱「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指被告「自己實際分得與享用」之財物,並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所分得之部分,以避免對欲自新者過苛。
(D) 正確: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為「減輕其刑」,屬於「必減」之法定減輕事由,法院只要審認具備此要件,即應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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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本條規定是為了鼓勵公務員於犯貪污罪之後能勇於自新而設
此為立法意旨與立法理由明載之文義,旨在給予犯貪污罪者改過自新之契機,同時追繳犯罪所得、降低國庫損失。
(B) 偵查中自白,但拖延至審判中才再行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實務見解,不符合減刑之要件
本條文設置之目的,在於鼓勵被告悔過自新、繳回犯罪所得以減少國家損害。
只要被告在「偵查中自白」(符合第一個要件),縱使因為一時籌措不及或客觀因素,遲至「第一審審判中」甚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仍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刑要件!
因此,選項 (B) 稱「拖延至審判中才自動繳交不符合減刑要件」,與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不符,故為錯誤敘述(本題答案)。
(C) 所謂「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只限於自己實際分受到的財物,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分受的犯罪所得在內
共同正犯應對其「個人實際分受或保有之犯罪所得」負責。因此,在適用第 8 條第 2 項減刑時,被告只要自動繳交自己實際分受的犯罪所得即可,不包含其他共同正犯分受或保有之財物!
(D) 若已符合法定自白之要件,法院即須予以減刑
本條文係規定「……減輕其刑」,屬於法定的「必減事由」(義務減輕),非「得減輕其刑」(裁量減輕)。只要要件(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所得)具備,法院「應」予以減刑,無裁量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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