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刑法第 135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因而致公務員於死,係屬下列何種犯 罪類型?
(A)身分犯
(B)不作為犯
(C)集合犯
(D)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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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49), C(82), D(1482), E(0) #3563735

詳解 (共 7 筆)

#6770849
刑法第 135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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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題目重點: 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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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選項 (D) 加重結果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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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839

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者,成立妨害公務罪。同條第4項規定:「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為典型的加重結果犯,其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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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犯罪類型 定義 本題適用情形
(A) 身分犯 以行為人具備特定身分為犯罪成立要件 ❌ 妨害公務罪不具特定身分,任何人均可為之。
(B) 不作為犯 以消極不作為違反法律上之作為義務 ❌ 本罪之行為態樣為「施以強暴」,係積極作為。
(C) 集合犯 立法上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 ❌ 妨害公務非屬集合犯,一次施暴即成立犯罪。
(D) 加重結果犯 因基本犯罪行為導致更重之結果,法律加重其刑 ✅ 符合。行為人基於妨害公務之故意施以強暴(基本犯),因而致公務員死亡(加重結果),法律對此加重結果設有獨立處罰規定。

? 補充說明

加重結果犯之成立,須符合以下要件:

  1. 基本犯成立:行為人對基本行為有故意(如對公務員施強暴)。

  2. 加重結果發生:發生基本犯以外之更重結果(如死亡)。

  3. 因果關係: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4. 預見可能性: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預見可能性(過失)。

刑法第135條第4項即為此類型之典型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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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犯
某些犯罪,以行為人是否具有特定身分為犯罪的構成要件。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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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
行為人以什麼都不做的方式完成犯罪。例如刑法§294違背義務遺棄罪具有保證人地位之人見死不救。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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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
某些罪名,本來就會有反覆做的特性。所以即使犯罪行為人在一小段時間內,多次重複做同樣的犯罪行為,還是只會成立一個犯罪。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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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加重結果犯
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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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5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1.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4.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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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5有造成公務員死亡或重傷的加重條款,符合刑法§17加重結果犯之描述。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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