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參加公司尾牙聚餐,小酌酒類,散席後,於駕駛車輛返家途中,遇警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 0.35 毫克,惟甲主張測試其平衡、反應等能力,經測均為正常。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甲雖酒後駕車,然依其身、心之具體情狀,均未顯現不能安全駕駛,不成立犯罪
(B)甲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C)甲駕駛車輛並未肇事,不成立犯罪
(D)並無情事足認甲服用酒類已致其不能安全駕駛,無從論以不能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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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6221), C(53), D(393), E(0) #2455829

詳解 (共 10 筆)

#4511770
實務上認為本罪是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並未言及所預定之危險行為有何可舉證無發生危險可能而不成罪之餘地(105台非213)
把酒精濃度當客觀處罰條件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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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882

既然不能安全駕駛罪的保護目的,是為了維護其他用路人的交通安全,也應該只有確實會對道路安全造成威脅的行為,才屬於本要處罰的「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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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3106
重點不在於測試平衡感、反應能力等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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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5834
選擇題注意!吐氣:0.25毫克(每公升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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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3072
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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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9534
公共危險罪是抽象危險犯,故只要超過規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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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7317
題目明顯0.35 構成要件已經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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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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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3094

甲構成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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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163
  • ? (B) 正確
    根據我國《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05)以上者,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本罪在立法上屬於「絕對抽象危險犯」,也就是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達到 0.25 mg/L 的法定標準,法律即推定其具有不能安全駕駛的危險,直接成立犯罪。因此,縱使甲主觀上認為自己清醒、且平衡與反應等測試均正常,仍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錯誤:本罪不以「具體顯現不能安全駕駛」為要件,只要數值超標(達 0.35 毫克,已高於 0.25 毫克)即成立犯罪。
  • ? (C) 錯誤:不能安全駕駛罪並非以「肇事」為處罰前提,只要有飲酒後吐氣超標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就已經完遂。
  • ? (D) 錯誤:承前所述,法律採取數值判斷(0.25 mg/L),數值一旦超標即推定「不能安全駕駛」,無須另外證明其個別體質是否確實無法安全駕駛。
✅ 正確答案
本題的正確答案為 (B)。 甲的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35 毫克,超過法定 0.25 毫克的標準,依實務見解直接構成刑法之不能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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