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後毋須返還委託人者,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應以下列何
者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A)委託人
(B)受託人
(C)受益人
(D)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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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7), B(828), C(275), D(24), E(0) #3164615
統計: A(937), B(828), C(275), D(24), E(0) #3164615
詳解 (共 5 筆)
#6214006
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還委託人者,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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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7226
委託人為納稅人: 發生在「信託行為成立移轉時」,委託人把地交給受託人,且約定不返還(實質賣斷),由委託人繳納
舉例:假設你(委託人)在 10 年前用 500萬 買了一塊土地。10 年後,這塊土地因為都市開發,已經漲到了 2,000萬(中間增值了 1,500萬)
現在你把這塊地交給銀行(受託人)辦理「不動產信託」,而且在契約中跟銀行約定:「這塊地交給你之後,以後不用還給我了,直接賣給別人去蓋大樓吧!」
這塊土地從 500萬 漲到 2,000萬 的這 1,500萬大份利潤,是「你」賺到的,因此「你」要繳土地增值稅
受託人為納稅人: 發生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已經在銀行(受託人)名下了,銀行在信託期間因為執行業務,把這塊地「有償移轉(賣給)第三人」時,這時候才會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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