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不得與受僱者約定,「如有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應自行離職」。如有此種約定,其法律效力為:

(A)自始無效

(B)約定有效,但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求損害賠償

(C)得撤銷

(D)約定有效,但得向性別平等工作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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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5), B(29), C(39), D(20), E(0) #193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