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甲、乙將土地信託予丙信託業,辦理以開發為目的之自益信託,嗣甲死,受益權由丁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丙信託業
(B)丙信託業得自行視開發之需要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C)不適用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D)丁應就甲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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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1716), C(369), D(309), E(0) #2844328
統計: A(217), B(1716), C(369), D(309), E(0) #2844328
詳解 (共 3 筆)
#5483780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受益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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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1799
(B)丙信託業得自行視開發之需要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若為「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經全體受益人同意者,始得借入款項,而非由信託業「自行視需要」任意借入。
(D) 丁應就甲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申報遺產稅。
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時,信託關係不消滅,受益權由繼承人繼承,應就享有信託利益但未領受之權利價值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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