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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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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五等-土地行政大意#61216
> 試題詳解
45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執行法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A)罰鍰及怠金
(B)代履行費用
(C)公地租金
(D)稅款及滯納金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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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4), C(177), D(11), E(0) #1568963
詳解 (共 2 筆)
小彤
B1 · 2017/11/14
#2488634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2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
(共 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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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DingDog
B2 · 2017/12/04
#2517752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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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請求地政機關作成解釋性行政規則,人民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B)為認定未於公告期滿完畢 15 日內發放補償費之土地徵收處分失效,人民得提起給付訴訟 (C)為請求地政機關為土地管理者變更登記,人民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D)為請求提高徵收補償費,人民得提起確認訴訟
#1568964
47 依行政罰法第 7 條之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加以處罰之責任條件為下列何者? (A)限於故意或過失 (B)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 (C)限於重大過失或推定過失 (D)限於抽象輕過失及推定過失
#1568965
48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如何處罰? (A)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予處罰 (B)無論是否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一律處罰 (C)非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予處罰 (D)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1568966
49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處分作成後之行政程序再開之要件? (A)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3 個月內申請 (B)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處分者 (C)具持續效力處分所依據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D)限於負擔處分
#1568967
50 A 電視台因許可執照即將到期,遂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由於 A 電視台違規紀錄甚多,主管機關於換照 許可中作成下列附記:本許可期間 A 電視台累積有 3 次以上違規紀錄,主管機關將予以撤照。此一附記 法律性質為何? (A)解除條件 (B)負擔之保留 (C)負擔 (D)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1568968
1 依土地法之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土地,下列何者錯誤? (A)國有土地 (B)直轄市有土地 (C)縣(市)有土地 (D)鄉(鎮、市、區)有之土地
#1568969
2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依 規定有特定情形者,得不予許可。下列何者非得不予許可之情形? (A)影響國家重大經濟發展者 (B)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者 (C)影響國土整體發展者 (D)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1568970
3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之規定,其處理程序何者錯誤? (A)經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6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 列冊管理 (B)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 公開標售 (C)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 超過 5 年者,於標售後以 5 年為限 (D)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 30 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1568971
4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分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 類等。下列各類別之申請人何者錯誤? (A)僅有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類資料 (B)僅有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二類資料 (C)登記名義人可以申請第三類資料 (D)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三類資料
#1568972
5 土地登記規則有關繼承登記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如遺囑另指定有遺產管理人時,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B)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 (C)遺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提出親屬會議選定或經 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 (D)繼承人為 2 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 1 人或數人 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1568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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