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有關信託業所經營之業務項目,下列何者與客戶之法律關係為信託關係?
(A)擔任公司債之發行簽證人
(B)辦理動產之信託業務
(C)擔任證券商營業保證金之保管銀行
(D)擔任公司之股務代理人辦理股票之發行、轉讓、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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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2468), C(263), D(560), E(0) #1284255
統計: A(271), B(2468), C(263), D(560), E(0) #1284255
詳解 (共 4 筆)
#7516685
(B)辦理動產之信託業務。
上面屬於信託業法第16條規定的信託業務(金錢、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其他財產之信託),因此與客戶間的法律關係為信託關係。
(A)、(C)、(D)均屬於信託業法第18條所規定的附屬業務(如擔任公債發行簽證人、擔任保管銀、辦理股務代理業務等),這些附屬業務與客戶間的法律關係通常為委任、寄託或代理關係,而非信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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