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對於語言障礙之鑑定基準,若是語言理解、語言表達或二者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其 障礙非因感官、智能、情緒或文化刺激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則屬於下列哪一類型的語言障礙?
(A)言語發展遲滯
(B)功能性語言障礙
(C)廣泛性語言障礙
(D)發展性語言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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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5), C(13), D(35), E(0) #3914871

詳解 (共 1 筆)

#7406433
為什麼答案是 (D)?
根據中華民國最新修正發布的《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 6 條第二項中,對於「語言障礙」的鑑定基準進行了微調與更名,目前法定分為四大類型:
  1. 語音異常(原構音異常)
  2. 嗓音異常
  3. 語暢異常
  4. 發展性語言異常(第 4 款明文規定)
法規針對第四款的文字定義為:
發展性語言異常:語言理解、語言表達或二者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其障礙非因感官、智能、情緒或文化刺激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這完全扣合題幹的敘述,因此答案選擇 (D)。 
 其他選項的法規背景
  •  (A) 言語發展遲滯:這是舊版特教鑑定辦法(102年版)所使用的舊名稱(當時包含構音、嗓音、語暢異常及言語發展遲滯)。在新法修訂中,為了與國際接軌(對應 ICD-11 及 DSM-5 的 Developmental Language Disorder, DLD 概念),已正式全面更名為「發展性語言異常」。
  •  (B)(C) 功能性語言障礙、廣泛性語言障礙:皆屬於刻意設計用來混淆考生的編造專有名詞,並非法定的特教鑑定身障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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