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我國現行法制與司法實務見解,下列爭議,何者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A)個別議員不服地方議會就議案之表決所為議決
(B)個別議員對於議會禁止其出席會議之議決
(C)人民承租公有土地事件所生租約爭議
(D)律師懲戒程序之覆審決議
統計: A(722), B(3110), C(1176), D(972), E(0) #2686567
詳解 (共 10 筆)
議會禁止個別議員出席會議之議決,對於個別議員的權利義務產生變動,係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之單方行政行為,換言之是該議會給予個別議員的行政處分,因此該議員可以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個別議員(代表)對於地方議會所為議決,縱有意見,屬地方議會內部自律問題,應循其內部自律機制解決,不該當於法律上之爭議,不得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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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議員(代表)對於地方議會所為議決,縱有意見,屬地方議會內部自律問題,應循其內部自律機制【例如本件臺東縣綠島鄉民代表會依該會組織自治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訂有「臺東縣綠島鄉民代表會議事規則」就議案之開會、討論、表決、復議等內部自律事項予以規範。】解決,不該當於法律上之爭議,不得提起訴訟。 |
(B) 個別議員對於議會禁止其出席會議之議決 ✔️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74 號判決,禁止個別議員對於議會禁止其出席會議之議決是否違法,係有關地方自治事務事件,爰原告得以提起該件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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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余筱菁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被 告 新竹縣議會 代 表 人 張鎮榮 訴訟代理人 張世浩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地方自治事務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新竹縣議會)第19屆第9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禁止原告(余筱菁)出席同屆第10次臨時會(民國109年8月10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之決議違法。 |
(C) 人民承租公有土地事件所生租約爭議 ❌ 雙階理論之第二階段,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D) 律師懲戒程序之覆審決議 ❌ 釋字378: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106裁字第1614號裁定:
(A) 個別議員(代表)對於地方議會所為議決,縱有意見,屬地方議會內部自律問題,應循其內部自律機制解決,不該當於法律上之爭議,不得提起訴訟。
(B)議會禁止個別議員出席會議之議決,對於個別議員的權利義務產生變動,係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之單方行政行為,換言之是該議會給予個別議員的行政處分,因此該議員可以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C) 人民承租公有土地事件所生租約爭議
#448: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D) 律師懲戒程序之覆審決議
#378: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下列何者事件屬於行政法院之裁判管轄範圍?
(A)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B)國家賠償法爭議事件
(C)政府採購法之廠商與機關間關於審標爭議事件
(D)政府採購法之廠商與機關間履約爭議事件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