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外國人歸化未滿 10 年者,不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A)立法委員
(B)委任職之公務員
(C)各機關之臨時人員
(D)縣市政府之約聘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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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9), C(1), D(0), E(0) #3866074

詳解 (共 1 筆)

#7582551

國籍法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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