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A 公司在其工廠旁違法搭建了一處臨時倉庫,經主管機關查獲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命令 A 公司於 30 日內自行拆除該違建,並於處分書中明確告知逾期不履行將予以強制執行。A 公司逾期未拆除,且 未提出任何異議。關於此類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可直接派員拆除該違建,並將拆除費用加計行政成本全額向 A 公司追償
(B)主管機關應先對 A 公司處以怠金,若 A 公司仍不履行,方可進行強制拆除
(C)主管機關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處負責拆除該違建
(D)主管機關可委託第三人代為拆除該違建,並將拆除費用估計後,命 A 公司預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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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80), C(47), D(206), E(0) #3505878

詳解 (共 3 筆)

#6633200
A 公司在其工廠旁違法搭建了一處臨時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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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816
拆除違建屬於「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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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7409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 29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32 條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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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801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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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主管機關可直接派員拆除該違建,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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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依《行政執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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