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微型電動二輪車的基本特性?
(A)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
(B)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三十公里以下
(C)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
(D)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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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849), C(256), D(266), E(0) #3862940
統計: A(53), B(1849), C(256), D(266), E(0) #3862940
詳解 (共 3 筆)
#744604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三 章 慢車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 或 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參考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69
第 三 章 慢車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 或 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參考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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