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本法第5條(一般監察)、第6條(緊急監察)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①,第7條(國安監察)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②,何者正確?
(A)①30日、②6個月
(B)①30日、②1年
(C)①1年、②1年
(D)①1年、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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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54), C(3), D(2), E(0) #3870104

詳解 (共 1 筆)

#7366775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請。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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