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下列何者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A)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B)收容聲請事件
(C)涉訟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再審事件
(D)稅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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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8), B(399), C(218), D(402), E(0) #3461166

詳解 (共 4 筆)

#6486925
下列何者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A)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第1款,此類事件明文規定應委任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法第 49-1 條

 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

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A)

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

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B) 收容聲請事件❌
  1. 收容聲請事件是為了保障人身自由的快速審查程序。法律並未強制當事人(不論是聲請機關或受收容人)必須委任律師。
  2. 反而是規定,若受收容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律師,這是一種對受收容人的程序保障,而非對雙方當事人的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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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涉訟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再審事件❌
  1. 如上所述,在高等行政法院,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事件,恰恰是例外不適用強制代理規定的情形。
  2. 再審事件的代理規定準用各審級程序之規定,因此低於50萬元的再審事件同樣不需要強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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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稅務事件❌
  1. 這是一個籠統的分類。稅務事件是否需要強制代理,取決於它是在哪個法院、走哪個程序、以及金額多少。
  2. 例如,一個5萬元的稅務事件走簡易程序就不需要;一個500萬元的稅務事件在高等行政法院進行通常訴訟程序,就需要強制代理。
  3. 因此,「稅務事件」本身並非強制代理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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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7410

行政訴訟法第 49-1 條
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
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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