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在追捕現行犯甲的過程中,警察乙尾隨甲進入丙之住所。乙在進到臥室後,於床上發現槍枝一把,隨後進到書房,打開抽屜後,發現大量之偽造貨幣,最後於後陽台發現甲,並予逮捕。關於警察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乙逮捕甲之行為不合法,因為甲雖為現行犯,但是警察乙並未事先獲有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故不得進入乙之住宅內執行逮捕
(B)為逮捕現行犯甲,警察乙雖無令狀,亦得進入丙之住宅內,但是,不得進行其他的搜索行為,故警察乙所發現之槍枝及偽鈔均屬違法搜索所取得之證據
(C)於追捕現行犯甲的過程中,雖無令狀,警察乙仍得進入丙之住宅。再者,發現槍枝應屬合法之搜索,但是偽造貨幣則應為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
(D)警察進入丙住宅屬合法搜索,除此之外,槍枝及偽造貨幣之發現亦應均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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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53), C(164), D(33), E(0) #339308

詳解 (共 5 筆)

#808146
符合刑訴131條1項2款,雖無搜索票仍得逕行搜索進入他人處所,惟須符合一目瞭然法則,不得任意翻找與搜索明顯無關之物(因為131I對象是「人」)。槍枝肉眼直接可見,得152另案扣押,屬合法搜扣。抽屜內偽幣乃違法取證,實務上以158-4權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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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於追捕現行犯甲的過程中,雖無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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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59號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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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6647
搜索規定
☆原則:限於有令狀使得搜索
★例外:三大無令狀搜索
⑴附隨搜索(刑事訴訟法§130):因拘捕當下,本於對執法人員人身安全之保護,允許對於可得即時觸及之領域、身體進行搜索。
緊急搜索(刑事訴訟法§131):有相當理由或事實確認有緊急狀態(①犯人在內、②不即時搜索有偽造變造湮滅證據之虞),得逕行搜索;但證據部分因證據保全屬於檢察官權限,限於檢察官指揮下或檢察官自己得逕行搜索。
⑶同意搜索(刑事訴訟法§131-1):基於被搜索人對於自己身體、領域之處分權,如經被搜索人自願同意,且於搜索前簽屬自願同意書者,得搜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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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搜索—一目了然法則
❗❇另案搜索係建立於合法搜索後,對於「搜索範圍」之第二層次搜索限制討論,原則上搜索範圍應限於搜索票所載之範圍(包含搜索之物、場域等)始得進行搜索、扣押;惟如於搜索過程當中發見另案可得為證據之物,基於發見真實之道理,自不應忽視該證據,而有另案搜索之衡平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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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案搜索仍不應允許濫用,為避免檢調機關以小案申請搜索票,行另案搜索之實,應限於搜索當中,基於執行人員視線當中一目了然而毋需另行開啟搜索程序即可發見者,始得適用之,即應美法所稱「一目了然法則」。易言之,另案搜索並無限制限於對物搜索之程序,亦涵蓋對人搜索(刑事訴訟法§131Ⅰ【對人緊急搜索】);又該搜索情狀應以「無其他搜索動作」而本於原先搜索行為者,目視當下可發見者,始有另案搜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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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涵攝
本題當中因屬於追索犯人,犯人可能藏身於房間當中,故搜索房間當下目視看到槍枝係屬合理之一目了然範圍,可得利用另案搜索應於3日內陳報法院、檢察官;又開啟抽屜(除非你搜索的是借物少女愛莉),顯然於搜索「人」之搜索行為無涉,故屬於違法搜索之行為,自無另案搜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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