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文書認證事務,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託作成處分時,違法侵害人民權利,人民欲提起行政爭訟,應以何者為行政訴訟之被告?
(A)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B)行政院
(C)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D)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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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5), B(187), C(1116), D(5), E(0) #1608397

詳解 (共 8 筆)

#2335840

行政訴訟之被告應該是受委託之機關,國家賠償訴訟之被告才是原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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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231

這個制度設計的核心在於:訴願制度側重「行政內部監督」,而行政訴訟側重「外部司法究責與權利救濟的實效性」。

法條依據對比

  • 訴願管轄(訴願法第 10 條):向原委託機關提起(並由原委託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管轄)。

  • 行政訴訟被告(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以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核心設計理由

  • 訴願階段(強調內部行政監督)

    • 受託人不是行政體系內部官署:受委託的私人或民間團體(例如受委託辦理汽車檢驗的民間代檢廠),並無公務體系內部的公法上階層監督關係。

    • 委託機關需負實質監督責任:行政任務本屬原委託機關的職責,法規委託其行使公權力時,委託機關依然負有指示、審查與監督權限。因此,由原委託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來做訴願自我省查與合法性、妥當性控制,最符合行政一體與內部監督功能。

  • 行政訴訟階段(強調實質作成行為者與救濟實效)

    • 實質處分權已移轉(行政主體權限授予):公權力委託依法成立後,該私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具有「擬制行政機關」的地位,是以自己的名義作成處分,具有當事人能力(行政訴訟法第 22 條)。

    • 直接承擔判決效力與執行義務:若人民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該處分本由受託私人作成或應由其作成。以受託私人為被告,法院裁判撤銷該處分或命其作成特定處分時,判決的主觀效力能直接拘束實際行使權限的主體,執行最迅速直接,避免再繞回委託機關轉告執行的程序拖延。

    • 訴訟防禦最清楚:事實認定、現場稽查或裁量作成多由受託私人第一線掌握,由其作為被告到庭答辯,最能完整呈現作成行政處分時的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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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21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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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25條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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