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種情形,人民無法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A)員警於值勤途中違反交通法規而撞傷行人
(B)政府委託民間企業經營之博物館因展品擺設不當致倒塌壓傷參觀民眾
(C)員警依警械使用條例合法使用警槍卻誤傷路過現場之民眾
(D)民眾於國家森林遊樂區依使用標示使用遊樂器材,因器材疏於保養導致民眾受傷
統計: A(310), B(732), C(2056), D(68), E(0) #3704056
詳解 (共 7 筆)
(C) 員警依警械使用條例合法使用警槍卻誤傷路過現場之民眾。
關鍵字:合法→補償。違法→賠償。
國家賠償法
§2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對方是公務員身分
對方正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忽職守
對方正在行使公權力的行為是違法或沒有法律依據的
這位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
上述行為造成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到損害
人民所受的損害與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C) 員警依警械使用條例合法使用警槍卻誤傷路過現場之民眾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一、本題解答與核心爭點
正確解答:(C)
核心爭點: 釐清「國家賠償(針對違法行為)」與「損失補償(針對合法行為)」之截然分野。並測驗《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及第 3 條(公共設施瑕疵)之適用要件。
二、各選項法理分析
(一)選項 (C) 無法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本題正解)
1、 法理分析:合法行為與損失補償
(1)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國家賠償之前提必須是公務員之行為具備「不法性(違法)」。
(2) 題幹明示員警係「合法使用警槍」。既然行為完全合法,即無「不法侵害」可言,當事人自然無法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3) 對於無辜路人受傷之特別犧牲,現行法制係透過「損失補償」機制解決。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時,該第三人應向國家請求「補償」(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之特別規定),而非國家賠償。
(二)選項 (A) 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
1、 法理分析:執行職務之過失不法行為
(1) 員警駕駛巡邏車值勤,屬於執行職務之事實行為。
(2) 其「違反交通法規」撞傷行人,構成客觀上之「過失與不法」,精準該當《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要件,故被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
(三)選項 (B) 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
1、 法理分析:委託民間管理公共設施之責任歸屬
(1) 博物館為國家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因展品擺設不當致倒塌,屬於設施在「管理上有欠缺」。
(2)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準用之。」因此,即便政府委託民間企業經營,只要該公共設施造成人民損害,國家(委託機關)仍無可迴避地必須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四)選項 (D) 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
1、 法理分析: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欠缺
(1) 國家森林遊樂區內之遊樂器材亦屬公有公共設施。
(2) 民眾已依標示正常使用,卻因機關「疏於保養」而受傷,此為典型《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之損害。且本條採「無過失責任」,人民無須舉證公務員有過失,只要證明設施有瑕疵且具因果關係,即得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