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國土計畫及區域計畫之法定計畫年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以不超過 30 年為原則
(B)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以不超過 20 年為原則
(C)全國區域計畫之計畫年期,以不超過 20 年為原則
(D)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之計畫年期,以不超過 10 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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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485), C(271), D(147), E(0) #2812463
統計: A(90), B(485), C(271), D(147), E(0) #2812463
詳解 (共 3 筆)
#7489995
國土計畫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全國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並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三、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國土空間發展策略
1.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源保育策略。
2.海域保育或發展策略。
3.農地資源保護策略及全國農地總量。
4.城鄉空間發展策略。
(二)成長管理策略
1.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
2.未來發展地區。
3.發展優先順序。
(三)其他相關事項。
四、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展對策。
(二)發展區位。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全國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並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三、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國土空間發展策略
1.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源保育策略。
2.海域保育或發展策略。
3.農地資源保護策略及全國農地總量。
4.城鄉空間發展策略。
(二)成長管理策略
1.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
2.未來發展地區。
3.發展優先順序。
(三)其他相關事項。
四、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展對策。
(二)發展區位。
第 6 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直轄市、縣(市)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必要時,並補充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三、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空間整體發展構想。
(二)直轄市、縣(市)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源分布空間之保育構想。
(三)直轄市、縣(市)管轄海域保育或發展構想;無海域管轄範圍之直轄市、縣(市)免訂定之。
(四)直轄市、縣(市)農地資源保護構想、宜維護農地面積及區位。
(五)直轄市、縣(市)城鄉空間發展構想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六)其他相關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成長管理計畫內容,應視其需要包含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
(二)未來發展地區。
(三)發展優先順序。
(四)其他相關事項。
五、部門空間發展計畫,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展對策。
(二)發展區位
本法第十條所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直轄市、縣(市)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必要時,並補充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三、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空間整體發展構想。
(二)直轄市、縣(市)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源分布空間之保育構想。
(三)直轄市、縣(市)管轄海域保育或發展構想;無海域管轄範圍之直轄市、縣(市)免訂定之。
(四)直轄市、縣(市)農地資源保護構想、宜維護農地面積及區位。
(五)直轄市、縣(市)城鄉空間發展構想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六)其他相關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成長管理計畫內容,應視其需要包含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
(二)未來發展地區。
(三)發展優先順序。
(四)其他相關事項。
五、部門空間發展計畫,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展對策。
(二)發展區位
國土計畫法
第 15 條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五、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五、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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