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境外華僑向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新台幣借款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依規定應由下列何者控管其資金用途?
(A)金管會證期局
(B)台灣證券交易所
(C)台灣集保結算所
(D)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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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2), B(568), C(1069), D(2060), E(0) #2812003
統計: A(822), B(568), C(1069), D(2060), E(0) #2812003
詳解 (共 7 筆)
#5382927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向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借款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新臺幣借款限供支付國內有價證券交割款項之用,不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結匯,或移作他用,並由*保管機構*負責控管。
=外國人借款投資股票的錢不能領出來作為他用,由保管機構(銀行)控管
*任何經核准開辦有價證券保管業務之金融機構,均可稱為保管機構(銀行)
---金管證八字第○九五○一五○三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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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8110
外國人投資要送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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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956
有價證券 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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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0424
破題邏輯:外資要來台灣投資有價證券,都必須指定一家國內的銀行作為其「保管機構」。金管會雖然允許外資借新台幣來交割,但規定這筆錢「限供支付證券交割款項之用,不得移作他用」。既然這筆借款是在外資的保管帳戶中進出,第一線盯著這筆錢有沒有亂跑、負責嚴格控管用途的職責,自然就落在保管機構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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