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違反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
改正而未改正者,得處若干罰鍰?
(A)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B)1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C)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D)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出處:平均地權條例第 8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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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218), C(767), D(6644), E(0) #1775891
統計: A(214), B(218), C(767), D(6644), E(0) #1775891
詳解 (共 2 筆)
#7384135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
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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