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評選,其第1次招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公開評選之期限,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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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期限標準  第 4 條 機關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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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期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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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準用第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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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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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7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14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21日。
四、巨額之採購:28日。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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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等標期:      
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上 巨額採購
7日 14日 21日
28日
後續階段之邀標: 合理定之, 但不得少於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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