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種情形,行為人不會受到刑罰制裁?
(A)妻子為知悉老公有無偷腥,未經同意輸入老公帳號密碼,而入侵其電腦,老公堅持提起告訴
(B)甲從事經紀事業多年,離職後以尚未撤銷之網路身分,進入原公司網站取得模特兒乙之資料,並
進而使用,原公司及乙決定不提起告訴
(C)甲輸入乙之帳號密碼上網登入,將乙帳號內之天幣、道具及裝備等電磁紀錄轉移至自己之帳戶內,
事後乙堅持報警提起告訴
(D)警員甲為追求同事乙女,知悉乙於公務系統電腦之帳號及密碼,上網登入乙之帳號及密碼,查得
乙的個人住家資料及電話號碼,乙知悉後原諒甲,不提起告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6), B(4587), C(109), D(968), E(0) #2065328
統計: A(686), B(4587), C(109), D(968), E(0) #2065328
詳解 (共 9 筆)
#3921752
(A)(B)(C)皆為告訴乃論
(D)第361條非告訴乃論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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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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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586
請問有不用鑽石的詳解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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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2937
請問 D是因為公務員所以是 358條+134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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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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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0961
- b) 離職後以尚未撤銷之網路身分進入原公司網站取得資料,原公司及乙決定不提起告訴。
- 法律分析:甲離職後已無權限使用該網路身分,其行為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罪」及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 關鍵考點:依據刑法第363條規定,犯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即有權提告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告訴,法院才能判刑)。既然原公司及模特兒乙都決定不提起告訴,國家司法機關便無法對甲進行追訴,因此甲不會受到刑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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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為什麼會受到刑罰制裁?
- (a) 妻子未經同意輸入老公帳密入侵電腦,老公堅持提起告訴。
- 法律分析:妻子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雖然本罪是告訴乃論,但因為老公堅持提起告訴,條件已具備,妻子會受到刑罰制裁。
- (c) 甲輸入乙之帳密登入,轉移天幣、道具及裝備至自己帳戶,乙堅持提起告訴。
- 法律分析:甲無故轉移他人遊戲財產,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由於乙堅持報警提起告訴,訴訟條件具備,甲會受到刑罰制裁。
- (d) 警員甲追求同事乙女,登入乙之帳密在「公務系統電腦」查閱個人資料,乙原諒甲不提告。
- 法律分析:警員甲登入的是「公務系統電腦」。依據刑法第361條規定,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妨害電腦使用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關鍵考點:刑法第363條的告訴乃論範圍並不包含第361條(侵害公務機關電腦罪),也就是說這屬於「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因此,不論被害人乙女是否原諒、是否提告,檢察官都必須依法偵辦起訴,甲仍然會受到刑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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