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關於特留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拋棄特留分為要式行為
(B)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C)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D)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5), B(94), C(97), D(64), E(0) #3428028
統計: A(225), B(94), C(97), D(64), E(0) #3428028
詳解 (共 4 筆)
#7327083
- (A) 錯誤: 拋棄「特留分」與拋棄「繼承權」不同。拋棄繼承權是要式行為(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但拋棄「特留分」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必須以特定方式為之,實務上認為其性質屬於權利的拋棄,不以書面或法院聲報為必要。
- (B) 正確: 根據 民法第 1223 條 第 4 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C) 正確: 根據 民法第 1225 條 後段,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 (D) 正確: 根據 民法第 1225 條 前段,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由遺贈財產行使扣減權。
2
0
#7329281
1
0
#7418586
- a) 拋棄特留分為要式行為
- 錯誤原因:根據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如109年度台上字第361號),特留分的拋棄屬於「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我國民法目前並沒有規定必須具備特定方式(如書面、法院聲請或登記)。只要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向受扣減義務人(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口頭或任何意思表示傳達,即生拋棄效力,故屬於「不要式行為」。
- 註:必須區分「拋棄繼承」與「拋棄特留分」。「拋棄繼承」才是法律規定的「要式行為」,必須在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法院及相關利害關係人。
⭕ 正確選項解析
- (b)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符合法條:依據民法第 1223 條第 4 款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確實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敘述完全正確。
- (c)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 符合法條:依據民法第 1225 條後段規定:「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 (d)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 符合法條:依據民法第 1225 條前段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此即為繼承人的「特留分扣減權」。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