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關於特留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拋棄特留分為要式行為
(B)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C)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D)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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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94), C(97), D(64), E(0) #342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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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5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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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083
  • (A) 錯誤: 拋棄「特留分」與拋棄「繼承權」不同。拋棄繼承權是要式行為(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但拋棄「特留分」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必須以特定方式為之,實務上認為其性質屬於權利的拋棄,不以書面或法院聲報為必要。
  • (B) 正確: 根據 民法第 1223 條 第 4 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C) 正確: 根據 民法第 1225 條 後段,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 (D) 正確: 根據 民法第 1225 條 前段,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由遺贈財產行使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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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281
A:民法無明文規定拋棄繼承之形式,實務上認為繼承人以意思表示即可拋棄繼承。

民法§1223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B:正確。

民法§1225遺贈之扣減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C:正確。
D:正確。遺贈不得妨害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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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586
  • a) 拋棄特留分為要式行為
    • 錯誤原因:根據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如109年度台上字第361號),特留分的拋棄屬於「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我國民法目前並沒有規定必須具備特定方式(如書面、法院聲請或登記)。只要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向受扣減義務人(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口頭或任何意思表示傳達,即生拋棄效力,故屬於「不要式行為」
    • 註:必須區分「拋棄繼承」與「拋棄特留分」。「拋棄繼承」才是法律規定的「要式行為」,必須在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法院及相關利害關係人。 
⭕ 正確選項解析
  • (b)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符合法條:依據民法第 1223 條第 4 款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確實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敘述完全正確。 
  • (c)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 符合法條:依據民法第 1225 條後段規定:「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 (d)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 符合法條:依據民法第 1225 條前段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此即為繼承人的「特留分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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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0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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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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