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在自宅遭警方持法院簽發之搜索票前來搜索,與其中一位警員拉扯,甲之配偶乙迅速騎乘機車到場,下 車便腳踢在外守候之員警,前開兩位員警均因而受傷。甲之友人丙見狀,立即以通訊軟體招來十餘名小弟 在屋外馬路上叫囂、向警方嗆聲。前開甲、乙、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一般妨害公務罪
(B)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3 項第 1 款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罪
(C)乙之行為另成立刑法第 277 條之傷害罪
(D)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36 條聚集助勢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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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081), C(168), D(101), E(0) #3791227
統計: A(120), B(1081), C(168), D(101), E(0) #3791227
詳解 (共 6 筆)
#7457008
選項 (B) 錯誤:乙「不成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罪(加重妨害公務罪)
分析:
1. 刑法第 135 條第 3 項第 1 款(加重妨害公務罪)規定,必須是「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方式來實施強暴脅迫(例如:開車衝撞員警)。
2. 題目中乙雖然「騎乘機車到場」,但她是「下車後」才用腳踢員警。
3. 乙攻擊員警時並沒有將機車作為攻擊工具或手段,因此不構成加重妨害公務罪,僅成立第 135 條第 1 項的一般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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