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 製 造、加工、調配、包 裝、運 送、貯存、販 賣、輸 入、輸 出、作為 贈 品或公 開 陳 列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物,若 出現 下 列 哪一 種 情形,除 情 節 輕 微 外,需 處 七 年以 下 有期徒 刑,得 併 科 新 臺 幣 八 千萬 元 以下罰 金 ?
(A)逾 有 效日期
(B) 從 未於 國 內供作 飲 食 且未 經 證明為 無 害 人體 健 康
(C) 未 成熟 而 有害人 體 健 康
(D) 添 加未經 中 央 主管 機 關許可 之 添 加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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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 C(3), D(42), E(0) #180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