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公司法》規定,下列何者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仍非為公司負責人?
(A)依公司法第173條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之少數股東
(B)法院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選任之臨時管理人
(C)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人但未兼任該公司董事者
(D)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選派之檢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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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9), C(17), D(50), E(0) #3892743

詳解 (共 3 筆)

#7372844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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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5381
49.依《公司法》規定,下列何者在執行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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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4218
答案是 (A) 依公司法第173條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之少數股東。 
根據《公司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均屬於公司負責人。 
依據上述法條,各選項分析如下:
  • (A) 少數股東:屬召集股東會的權利主體,非屬法定的當然負責人類型,故執行職務範圍內仍非為公司負責人。
  • (B) 臨時管理人:法規明訂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C) 經理人:法規明訂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D) 檢查人:法規明訂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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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08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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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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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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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8條 2.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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