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據建築法第 69 條的規定,此建築 物在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 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 施。且規定挖土深度在多少公尺以上 時,即應將其防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 說明書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 一併送審。 (A) 1.5 公尺 (B) 1.8 公尺 (C) 2 公尺 (D) 2.2 公尺